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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
女性在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
女性的健康就成了焦点,
那么,
大家知道生理期如何保护自己吗?
不知道的快戳进来吧!
一、经期保健
1.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2.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3.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二、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的健康检查及指导。
三、孕前保健
1.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四、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常规、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7.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8.应当遵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期中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五、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六、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应当遵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七、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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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汾市尧都区总工会;欢迎转载!
▍图文编辑:临汾生活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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